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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時特休沒休完,可以換錢嗎?怎麼算?
這題我在體制內待久了特別有感,先講結論:特休沒休完一定要換錢,這是白紙黑字的權利。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,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,也就是離職時剩幾天就折現幾天,公司不能用「沒休就是你放棄」來搪塞。計算方式是以你離職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日一天工資去乘上剩餘天數,加班費、輪班津貼另計不算在內。實務上有些公司會凹你把特休放光光再走以免付現,那是他們省成本的話術,你大可依法請領。真的談不攏就帶著出勤與特休紀錄去勞工局申請調解,或打1955諮詢,別自己吃悶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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