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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簽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?會被告嗎?
這題我火氣有點大,因為太多公司拿競業條款嚇離職員工了,實際上沒你想的那麼可怕。勞基法第9條之1早就把門檻拉高,競業禁止要有效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:雇主有值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、你的職務確實會接觸到營業秘密、限制的期間地區職業範圍沒有超過合理界線、而且最關鍵的雇主要給你補償,離職後補償金額不能低於你原本月薪的五成。四個少一個那紙條款就是無效,很多公司根本沒給半毛補償還想綁你兩年,法院看到這種直接打槍。所以你先翻合約看有沒有寫補償、金額多少,沒有補償的你就別自己嚇自己。當然真的要跳槽同業前,還是把合約拍照存證、必要時花錢諮詢一次律師最穩,不要衝動也不要被唬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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