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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前交接與預告期,實務上要注意什麼?
謹就實務程序說明如下:依勞基法第15、16條,勞工自請離職應準用預告期間,年資滿3個月未滿1年者預告10日、滿1年未滿3年者20日、滿3年以上者30日,離職為法定權利,公司不得拒收辭呈或以不簽為由扣留。交接建議做成書面清冊並保留副本或email紀錄,以免日後被指未完成交接而生爭議。特休部分依第38條,未休畢日數應於契約終止時折算工資發給,不因離職而消滅。倘遇刻意刁難、扣薪或扣留最後一期薪資,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亦得撥1955專線諮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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