競業條款 勞動權益 限制勞工離職後一定期間內,不得到競爭對手任職或自營同業的約定。依勞基法,競業禁止最長不得超過2年,且雇主必須給付合理補償,並限於保護正當營業利益的必要範圍,否則約定無效。 相關問答 離職簽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?會被告嗎? 同類名詞 資遣費預告期特休(特別休假)非自願離職責任制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職業災害(職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