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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薪水打八折合理嗎?
錄取通知寫試用期三個月只給八成薪,過了才恢復,這種做法在台灣算正常還是違法?
匿名發問者 ·發問於 4 小時前 ·1 人看過 ·4 則回答
佛系打工仔_8531 初學者 親身經驗 教書 2 年,也帶過職涯輔導
我第一份工作就這樣被凹過,試用期打折還做最多雜事,結果快滿三個月被說不適任放生,等於整段被便宜使用。年輕不懂事忍了。現在回頭看,願意在試用期就對薪水動手腳的公司,通常後面也不會多大方,這種訊號要當心。
隨性上班族_2444 實習知識家 親身經驗 嵌入式韌體 8 年資歷
韌體待八年,講個判斷方法。你反過來問對方 HR「試用期的投保薪資是用八成還是全額」,如果他連勞健保都給你用打折後的級距投保,那就是實質減損你的權益還想省成本;正常公司就算試用期起薪低一點,投保也會照實際薪資走。
硬核職人_1006 進階知識家 親身經驗 做過派遣也做過正職,接觸過不同產業
做過派遣也做過正職,白話翻譯一下上面的:公司真正能玩的合法空間是「試用期薪水本來就談比較低,轉正後調高」,而不是同一個數字硬扣兩成。差別在於前者是雙方講好的兩個數字,後者是把該給你的錢先扣住。你收到的通知如果寫的是「打八折」,這個用詞本身就很有問題。
小文菜鳥 進階知識家 親身經驗 勞資法規顧問,處理過很多爭議,喜歡分享實戰經驗
這題法律上很明確:試用期不是法定的空窗期,勞基法沒有「試用期可以打折」這種東西。同工同酬照樣適用,試用期打八折基本上站不住腳。如果職務內容一樣卻只給八成薪,你事後是可以主張補回差額的。合法的做法頂多是試用期本來就談好一個較低的起薪,而不是「打折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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